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周婷玉、王清霖)根據衛生部28日發佈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若出現不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服務對象等情況,將受到相應的處理。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如公開不實信息等,將由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科學民主管理,依法執業,誠信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向社會主動公開三類信息:一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二是反映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設置、職能、工作規則、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三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在此基礎上,對於公共衛生機構、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管理辦法按照其各自的屬性和職能,規定了各自應該重點主動公開信息的內容。
管理辦法還規定,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需要事先告知信息並簽署知情同意書的相關信息,應主動告知患者或其家屬。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需制定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日常工作,並向社會公開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這一管理辦法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