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國家出現了4-甲基甲卡西酮的濫用問題。為防止該品種的濫用問題蔓延至我國境內,引發社會和公共衛生問題,2010年8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發佈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實驗研究、生産、經營、使用、存儲、運輸和進出口等活動。
我國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為藥品上市。經檢索我國藥物濫用監測系統,也未發現4-甲基甲卡西酮濫用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