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改革,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5月2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發佈醫保新政《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參保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醫保。同時規定,當年取得北京市戶籍,並符合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參保當月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項新政進一步放寬了醫保待遇報銷期限,填補了新生兒自出生到參保的空白期,實現了“一小”醫保的無縫對接。
參保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可享受醫保待遇
對於城鎮居民“一小”中的新生兒來説,考慮到新生兒自出生到辦理參保手續需要一個過程,並且新生兒出生後患重症醫療費用大,相關費用沒有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家長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此次政策更加惠民,填補了新生兒出生到參保繳費的空檔期,完全實現了“一小”醫保待遇享受的無縫對接。
政策明確規定: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至90日內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並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連續參保繳費可以連續享受醫保待遇。
新生兒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出具《出生證明》。社保所將認真查驗《出生證明》上的新生兒出生日期。
參保當月醫療費用可以報銷
根據原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當年符合參加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即:當年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且90天內辦理參保手續的人員),參保繳費的次月起可以享受醫保待遇,此前發生的費用不能報銷,這部分人群既包括了“一小”中的新生兒,也包括了外地進京當月取得北京戶籍的人員。
此次新政策的出臺放寬了醫保待遇享受期限,將城鎮居民參保當月醫療費用納入報銷範圍,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明確規定: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自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2011年發生的醫保費用可追溯報銷
據介紹,此次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1年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人員,參保當月或者新生兒從出生日到參保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都可以追溯報銷,具體報銷途徑是,參保人員持醫療費用單據去戶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報銷。
符合參保條件人員90日內須辦理手續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政策實施後,如果未在符合參保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辦理當年的參保繳費手續,這也意味著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如果錯過規定的參保繳費期,醫療費用將不能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