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10月18日公佈實施。《辦法》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應當由第三人負擔;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在境外就醫這4種情形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按照規定,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登記繳費期截止後,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並經3個月等待期滿後,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後,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辦法》同時規定,參保人員中享受上海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參保人員中享受上海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海市居民醫保基本情況介紹]
■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上海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上海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