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天津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操作規程》日前出臺,將工傷職工申請八種類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等首次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做出明確規定,實行主動公開,程序透明,一次性告知的制度,強化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應盡的責任義務,賦予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鑒定申請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規程》明確,涉及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提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直接向勞鑒委員會提出申請,杜絕因用人單位不積極不配合不作為時,導致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受損的情況發生,保障工傷職工應享有的鑒定權利。
《規程》規定,實行主動公開,程序透明制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其他有關單位,有符合八種類型之一的勞鑒事項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勞鑒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即: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包括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在停工留薪期內治愈,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需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共同提出鑒定申請並説明原因。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包括停工留薪期滿,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原停工留薪期滿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包括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應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舊傷復發的確認,包括工傷職工傷情已治愈一段時間後,原有傷情復發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鑒定申請。傷與非傷的界定,包括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社保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對申請人提交的診斷結論,難以判斷是否屬於該起事故傷害直接所致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與非傷的界定,申請人應當及時提出傷與非傷鑒定申請。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鑒,包括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可以申請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職業康復鑒定,工傷職工符合職業康復的條件並有意願進行職業康復的,可向勞鑒委員會申請職業康復鑒定。再次和復查鑒定,分別包括工傷職工或單位對勞鑒委員會做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鑒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鑒結論做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對鑒定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鑒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時限一般不超過15天,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補正材料時限,避免出現反復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情況,減少申請人往返負擔。(記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