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烏克蘭公佈對現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出入境及過境烏克蘭管理條例》的修改,加大了對外國公民入境的限制。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入烏境需有足夠的資金保障。外國公民入境或過境時應向烏邊防部門證明其在烏期間有充足資金保障,資金數額不應少於入境當月烏最低生活標準的20倍,按現行標準計算約合2000美元。資金保障證明方式可為烏國家貨幣或可兌換外幣、可在烏當地銀行提款的證明、國際通用的金融卡、已支付在烏食宿費用的證明、與旅遊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邀請方同意負擔在烏及離烏一切費用的保證函及返程票等。
二、縮短來烏外國公民的居留期限。持簽證入境的外國公民辦理居留手續可獲得的停留期最長不超過90天;來自免簽國家的外國公民在半年內累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90天;烏加入世貿組織後,來烏的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公民在一年內累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三、烏內務、邊防及安全等主管部門均有權縮短外國人停留期限或拒絕入境,並在其護照上加蓋“在烏克蘭居留期縮短至......”或“禁止進入烏克蘭境內,期限為......”的印章。
外交部領事司和中國駐烏克蘭使館、駐敖德薩總領館提醒廣大赴烏人員和團組注意烏政策規定的上述變化,做必要準備,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