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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內遊合同禁言“準三星級”等模糊用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8月14日專電(記者孟華、高原)記者從天津市工商局獲悉,天津市出臺新版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應該以準確、明晰的語言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出現類似“準三星級”“相當於四星級”等模糊用語。

    據天津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天津市國內旅遊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分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兩個部分:通用條款包括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行程變更或取消處理辦法;專用條款包括旅遊線路、遊程與標準,旅遊者保險、旅遊費用及支付,不成團安排,爭議解決方式和補充條款。在説明中對“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詞做了明確解釋。

    新版旅遊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遊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遊者,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中未約定的購物和其他旅遊活動。

    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遊客到以團隊遊客為主要客戶的旅遊購物場所(如當地土特産專賣店、旅遊紀念品專賣店等)購物,應當協助遊客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遊購物場所售賣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假冒偽劣商品,給遊客造成損失,遊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

    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如果遊客無法從該購物點獲得賠償,並且已經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遊客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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