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有關部門了解到,天津市出臺的新版《天津市國內旅遊合同》23日起正式實施。據介紹,新版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對舊版合同進行了重大修改,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比如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遊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遊者、遊客買到假貨旅行社需先行賠付等,明確規定旅行社應該以準確、明晰的語言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出現類似“準三星級”、“相當於四星級”等模糊用語,還首次增添了“老人優惠條款”等人性化規定。
新版旅遊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遊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遊者,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中未約定的購物和其他旅遊活動。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遊客到以團隊遊客為主要客戶的旅遊購物場所比如當地土特産專賣店、旅遊紀念品專賣店等購物,應當協助遊客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遊購物場所售賣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假冒偽劣商品,給遊客造成損失,遊客有權請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如果遊客無法從該購物點獲得賠償,並且已經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遊客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新版合同中要求旅行社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於X星級”等模糊用語,需完整註明住宿信息,如住宿總天數和每天入住酒店名稱、標準等相關信息。新版旅遊合同的通用條款之中明確了針對老年人和特殊群體的優惠條款,若遊客中存在老人和其他特殊群體,如按照景點政策可享受優惠門票,則由導遊出示證明,回團後據實退還享受優惠部分的費用,此舉可為老年人出遊節省不少費用。同時,新修訂的《天津市國內旅遊合同》,對“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詞做了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