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月16日專電(記者 傅勇濤)隨著海南旅遊業的不斷發展,對導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19次會議14日審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加大對導遊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參加導遊資格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
近些年,海南省的部分導遊人員出現了諸如轉讓、出租、出借導遊證以及“胡編亂導”誤導遊客消費等違規行為,因法規缺乏相應規定,導致類似現象時常發生。新通過的《規定》提高了對違規導遊的處罰力度。規定,導遊人員塗改、轉讓、出租、出借導遊證將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直至吊銷導遊證。
《規定》明確指出,導遊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遊服務項目,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將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強化了旅行社的管理責任,規定導遊人員嚴重的違規行為,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此來督促旅行社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規定》提高了導遊人員的準入門檻,規定具有大專或者旅遊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方可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