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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行社將按強迫購物次數對遊客實施賠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 錢春弦)根據國家旅遊局最新頒布實施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我國旅行社首次面臨按強迫購物次數對遊客進行賠償的嚴格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新版標準強調消費者權益和理性維權,有助於旅行社行業優勝劣汰。

    記者27日從國家旅遊局獲悉,新版《標準》著重強調保護旅遊者權益、促進規範理性維權,特別是引導旅遊市場重視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新版《標準》的最大亮點,就是對旅遊購物的規範更加明確。新《標準》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旅行社,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此外,對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等等情況,新版《標準》都規定了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標準。

    業內人士認為,新版《標準》也有利於保障正規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引導旅行社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目前,我國一些正規大旅行社已經達到甚至超過《標準》關於旅遊服務質量的要求。由於新版《標準》的嚴格規定,一些不合規經營的中小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會加大,將激發旅遊市場優勝劣汰。攜程旅遊副總經理陳彥伊對記者表示,旅遊行業長期存在單方面不履行合同、隨意降低服務質量、欺詐或者強迫購物等違規行為,旅行社也經常面臨各種旅遊糾紛,今後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新版《標準》賠付標準明確,有法可依。從長期來看,新版《標準》有助於引導整個旅遊行業走出低價競爭的泥潭,把整個旅遊行業的注意力引導到如何為客人提供高品質的旅遊服務上去。對推動早日確立我國旅遊行業的服務標準和法律,引導旅遊行業走上科學發展的軌道也有積極意義。

    據介紹,新版《標準》另一大亮點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提前較長時間通知遊客,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賠付標準提高。1997年版《試行標準》中,國內遊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違約金。新版《標準》規定國內旅遊應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遊(含赴臺遊)應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並支付最高20%違約金。

    目前我國旅遊行業倡導的是旅行社與旅遊者以合同約定方式解決服務質量糾紛。只有在沒有做出合同約定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處理。而新版《標準》明確規定,由於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或旅遊者個人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業內人士認為,新版《標準》對於不能成行規定的通知有效期大大提前,並明確了更高的違約金。其實應當根據區別不同區域,東南亞或周邊出境遊,預訂高峰往往出發前2、3周甚至更短,客觀難度較大。而行程變更等情況有時也與航空公司以及酒店等有關係,《標準》規範了旅行社賠償標準,但對酒店和航空公司等相關行業並沒有約束力。對此,陳彥伊認為,我國旅遊業的深層次問題,根治和規範需要更高層次的《旅遊法》出臺以及更嚴格的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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