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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明年起轉讓房産將按所得徵稅20%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0日   來源:新華網

    買房“利潤"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廣州近日出臺一打擊“炒樓"的措施。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了解到,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房産可實行據實徵收的,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稅率20%徵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廣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場非常活躍,樓價持續上升,“炒樓風"有了苗頭。統計資料顯示,廣州市二手樓市11月的總體成交量環比增加16%,成交均價為3134元/平方米,環比上升3個百分點,其中黃埔、番禺等區的交易面積翻倍增長。

    為此,廣州市地稅局對個人轉讓房産徵收個人所得稅出臺了補充文件。根據該文件規定,個人轉讓自有房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法分為據實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房産原值憑證等證明材料的,可根據稅法的規定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行據實徵收方法的,個人轉讓除已購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轉讓房産收入額減除房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房産收入額-房産原值-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未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不能正確計算售房收入和房産原值,或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則實行核定徵收?碩ㄕ魘瞻詞鄯渴杖肴羆普鰨δ傷岸睿礁鋈俗梅坎杖攵睢劣λ八寐省?0%,文件又規定了廣州市個人轉讓房産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其中轉讓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5%,轉讓非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7.5%。

    個人轉讓已購公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産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適用稅率同樣是20%。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説,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的證明材料,而計算出來房産轉讓沒有所得的,則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記者 黃玫)

    廣州地稅表示,個人在轉讓自有房産過程中通過低報、瞞報成交價格等虛假申報方式進行偷稅的,或者房地産仲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助他人偷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罰款最高可達5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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