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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3月1日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6日   來源:京華時報

    2月15日,北京市政府公佈了《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規定》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徵求意見稿不同,《規定》刪除了“單位逾期不給職工辦理公積金最高可罰5萬元”的條款,改為“職工可直接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

    對此,北京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解釋説,根據《國家行政處罰法》,地方的規定不能超越國家的,因此刪除了“若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而逾期不辦理的,可對單位處以最高5萬元罰款”的條款。這位負責人説,職工若碰到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時,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規定》還強化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能力,明確其為直屬北京市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依法履行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及執法監督等職責。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繳存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配合管理中心檢查,對拒絕檢查、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管理中心可以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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