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自7月1日起,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都要給員工上北京市工傷保險,並由用人單位為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用繳費。
以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員工發生工傷後,通常只是單位負責出錢看病,而且由於工傷認定範圍和賠付標準不清晰,一些自收自支單位因經濟狀況不佳,導致一些職工的待遇難以得到保障。此次工傷保險覆蓋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員工後,不僅工傷保險基金保證了支付問題,對於2005年12月29日以後發生工傷的員工,還能首次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統一參加工傷保險後,北京市規定由用人單位為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與企業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一樣的。該通知要求,凡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自2006年7月1日起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
該通知規定,對於2005年12月29日以後發生的工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標準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説,目前他們已獲得了與企業工傷職工一樣的待遇。對於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的工傷,其工傷認定、待遇標準等,保持原來確定的待遇不變。在單位今年7月參加工傷保險後,他們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開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