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近日對已與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的工傷1—4級社會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做出規定。
因企業破産、撤銷已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由仲介機構、街道勞動保障中心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業病)1—4級人員,目前尚未調整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可依據《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規定予以調整,自2005年7月1日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該文件下發後確認為工傷(職業病)1—4級的社會退休人員,自勞動能力鑒定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業病)1—4級社會退休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為工傷復發等需要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所需費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通訊員 崔憲偉 記者 張璐 實習生 張亞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