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安5月30日電(記者 謝方芳)陜西省政府近日發佈新的最低工資規定,對適用範圍、測算依據等做出調整。新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1994年發佈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記者從新發佈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中了解到,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範圍有所增加,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此次被明確添入。另外,新規定還對用人單位發佈最低工作標準的限期和爭議處理等細節做出微調,取消了原規定中對暫緩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條目。
新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對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依據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社會救濟金,低於平均工資的原則確定。主要依據下列因素調整:當地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對就業的需求。
據悉,新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由陜西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已在陜西省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佈。新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