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嚴重缺陷的食品應當由生産經營企業在缺陷發現後24小時內,發出召回通知書,並且在72小時內完成召回行動。8月1日起,上海市將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在6月8日召開的食品安全新聞通氣會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佈《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這是我國首部參照發達國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較為系統的、具有操作性的關於食品召回的規定。
新規對缺陷食品分級、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層面、召回實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其中,召回範圍包括批發層面、零售層面和消費、使用層面。也就是説,哪怕消費者已經使用了有缺陷的食品,也可以按照規定將食品交還召回者。
新規規定,根據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健康危險的大小,召回行動可按照緊迫順序分為三個級別:一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後已經造成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後果的缺陷食品;二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後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暫時的健康損害且這種損害可以康復,或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的可能性較小的缺陷食品;三級缺陷食品,指食用後一般不會造成明顯健康損害後果的缺陷食品。對不同級別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也不相同:其中一級缺陷食品在發出召回通知書後需在72小時召回完畢,二級缺陷食品需在7天內完成召回。而缺陷食品在召回過程中,將由監管部門實施實時監管,確保召回質量。
為推進召回順利進行,新規明確,召回的主體是缺陷食品的生産經營者,也就是由生産企業主動實施召回。不過,在生産經營者不願意主動召回或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可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責令其召回,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據悉,召回後的缺陷嚴重食品將被監督銷毀,缺陷可彌補的食品則可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重新加工後投放市場。(見習記者 任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