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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文件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田雨、陳菲) 8月1日起,一批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正式施行,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産生廣泛影響。

    國家出臺條例統一調度黃河水量

    為加強黃河水量的統一調度,進一步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國務院日前通過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專門設置“應急調度”一章,規定當出現嚴重乾旱、省際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可能造成供水危機、黃河斷流時,由黃河水利委員會組織實施應急水量調度。違反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在水量調度中煽動群眾鬧事,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豐胸、減肥電視購物節目8月1日起暫停播出

    根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通知精神,自8月1日起,所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暫停播出介紹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産品的電視購物節目,待有新通知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以醫生、藥師、專家等專業人士作為特約嘉賓進行健康講座的,不得在此類節目中宣傳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宣傳未經醫療界普遍認定和採用的醫療方法;不得播出專家或醫生與患者或家屬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的內容。此類節目可以介紹特約嘉賓的身份、技術職稱及其所在醫療機構的名稱。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設立的聽(觀)眾諮詢電話外,不得出現被介紹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絡方式。

    住房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8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通知明確,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關於住房裝修費用,通知明確,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在嚴格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同時,通知也明確,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9部門聯合出臺規定嚴禁屍體買賣

    由衛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製定的《屍體出入境和屍體處理的管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規定強調嚴禁進行屍體買賣,嚴禁利用屍體進行商業性活動。

    規定指出,除醫療機構、醫學院校、醫學科研機構以及法醫鑒定科研機構因臨床、醫學教學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屍體捐贈;使用完畢的屍體,由接受屍體的單位負責對屍體進行殯葬意義上的最終處理。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對遺體進行殯葬的應向民政部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有關殯葬和出入境手續。

    衛生部:災害後24小時內上報救災防病信息

    為規範國家救災防病的報告及信息管理工作,衛生部下發的《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試行)》要求,事件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基本責任報告單位,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提供相關工作和技術支持。責任報告單位應負責確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否收到報告信息。初次報告除採用《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外,必須上報書面報告,時限為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認發生災害後24小時內上報。

    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將被責令限期整改

    國土資源部出臺的《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自8月1日起實施。根據這一辦法,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

    辦法規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通過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充的耕地數量,不得少於挂鉤的建設用地項目所佔用的耕地數量。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當與被佔用的耕地等級相同或者高於被佔用耕地的等級,按照佔用耕地面積確定補充耕地面積;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難以保證補充耕地質量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並按照數量質量等級折算方法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兩項規範完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

    國土資源部出臺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將於8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範,以下6類情形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範圍: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範, 以下5類情形可納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範圍: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國土資源部出臺地圖審核具體規定

    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8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監督執行,原《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明確了地圖審核部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含歷史地圖),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涉及國界線的省區地圖,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引進的境外地圖,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國界線的省級行政區域地圖,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不涉及國界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交通部:禁止建設單位轉包 努力克服商業賄賂

    為切實解決公路建設中存在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8月1日起實施的《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採購。

    辦法要求,交通主管部門要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對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資金到位情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強調了對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等。

    交通部:公路施工招標評標以合理低價法為主

    交通部新修訂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實施。辦法包括了合理低價法、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雙信封評標法4種評標方法,同時規定以合理低價法為主,改變了過去以綜合評估法為主的評標方法。合理低價法取消了專家評分,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人為因素對評標工作的影響。

    保監會新規加強對管理層的制約與管理

    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將從8月1日起實施。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三大亮點:一是拓寬了高管人員範圍,把總精算師列為高管人員,認為總精算師也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二是加強了董事和高管人員在任職中的行為監管。如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董事、高管人員在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等。三是強調對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要求。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保監會或各地保監局3年內將不再受理對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受到中國保監會或其地方保監局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

    缺陷汽車召回管理範圍擴大至全部載客車輛

    自8月1日起,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範圍將從目前的M1類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擴大到全部載客車輛。

    國家質檢總局要求,對9座以上客車實施缺陷召回管理後,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建立車主信息檔案系統、投訴信息收集反饋處理系統、質量信息決策跟蹤系統、VIN系統;對於進口汽車,要求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VIN體系;企業還需建立缺陷汽車召回組織決策機構,由專人負責與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完)

名 稱

 

頒發部門

 

黃河水量調度條例

 

國務院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部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

 

海關總署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海南省糧食收購許可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屍體出入境和屍體處理的管理規定

 

衛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國土資源部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交通部

 

關於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證監會

 

關於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證監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務總局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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