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最低月工資調至750元,居全國首位
自9月1日起,上海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將由現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6元提高到6.5元。
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國率先推出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連續第14次提高標準。上海市明確規定,上述調整後的最低工資為實得收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説,750元是剔除社保費等費用之後的凈收入,這一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為全國最高。
同時出臺的還有調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增加公益性崗位報酬等三項政策。如,從8月1日起,上海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從7月1日起,該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年2340元調整到2560元。
21日,上海市政府又批准了市勞動保障、醫療保險、民政、財政、國資委、總工會等六部門制訂的《關於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開展特殊援助的意見》。這是又一項惠及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分配政策。
政策規定,對距法定退休年齡兩年以內(含兩年)的大齡協保人員,已實現市場化就業、並經勞動部門辦理就業登記的,在就業期間可申請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該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50%;對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無法就業、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協保人員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該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記者勵漪)
廣東
最低月工資標準從四百五十元到八百一十元不等
“月收入仍然不足780元的廣州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投訴。”9月1日起,廣東將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新標準,這是該省自1994年以來漲幅最大的一次調整。為了讓這一保障線不流於擺設,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勞動者擦亮眼睛,保護自身利益。
據新方案,廣東省內最低工資標準較上年平均漲幅達17.8%。調整後該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五類:一類780元/月,適用於廣州;二類為690元,適用於珠海、佛山、東莞、中山;三類600元;四類500元;五類450元。同時,深圳也調高了標準:特區內810元/月,特區外寶安、龍崗兩區700元/月。這次調整將直接惠及低收入人群,尤其是目前廣東境內的2300多萬農民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收入差距。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工資處處長黃林琰接受媒體採訪時分析,政府的這一舉措將促使企業轉變依靠低工資競爭的模式,增強廣東對外來務工者的吸引力。同時,改變經濟增長和個人收入分配不相適應,也是調整原因之一。1995年到2005年,廣東省GDP增長了265.77%,而職工最低工資增長平均才89.2%,相當於GDP增長幅度的1/3。(記者張翼鵬)
福建
各地標準漲到400元至650元之間
福建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關於公佈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及設區市所在地城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8月起,福建省將對2005年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據介紹,福建各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將在400元至650元之間。其中廈門市思明區、湖裏區標準最高,為650元,比去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50元;福州、南平、三明、龍岩、寧德的一些山區縣、市最低,為400元,比去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80元。
《通知》同時公佈了各設區市所在地城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最高的廈門思明區、湖裏區為6.8元/小時;最低的三明市三元區、梅列區,南平市延平區,龍岩市新羅區,寧德市蕉城區為4.5元/小時,均比上年度略有提高。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表示,最低工資是勞動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實際工資水平,也不是企業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它包含獎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資和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該負責人提醒勞動者要警惕一些無良業主藉口最低工資標準故意壓低、盤剝勞動者應得的報酬。(記者江寶章)
青海
首次建立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從今年7月1日起,青海省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將有較大幅度提高。同時,針對目前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實際需要,青海省還首次建立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此次調整是青海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提高幅度較大的一次。調整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每人每月為440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每人每月為45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每人每月為460元。
小時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具體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1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2元。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于1993年頒布,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制定了《最低工資規定》。新《規定》針對一些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期限過長、水平偏低的狀況,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記者陳沸宇)
●新聞鏈結
《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産)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