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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乘出租車受傷該誰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8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近日,我外出辦事乘坐出租車,不料,途中我乘的車與另一輛汽車相撞,使我小腿骨折,住進了醫院。我要求出租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汽車公司稱,導致我受傷的交通事故責任在對方,因此,該出租車公司不應承擔對我的賠償責任,讓我直接找對方司機和單位賠償。請問,出租車公司的説法合法嗎,我到底應該找誰賠償? (韓光紅)

    答:出租車公司的説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你乘坐的是出租汽車公司的車輛,所以,你與該汽車公司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方,在運營中有義務保障你的乘車安全。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按照你介紹的情況,你乘坐出租汽車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致殘,對於傷殘結果,並非你身體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因為你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出租汽車公司應該賠償你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等相關費用。(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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