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995年,我與張某結婚。1999年,公婆出資給我們買了一套房子。最近,我和張某因感情問題打算離婚。請問,這套房子該歸誰所有?(孫晶)
答:這套房子應當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産。依照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公婆在你們婚後為你們買房,只要他們當時沒有明確表示房子只贈給張某一人,那麼房子就應屬於你們夫妻共有。(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