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5月,我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隨後,在單位安排的體檢中,我被查出患有肝炎,單位稱我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錄用標準,並認為我隱瞞病史,因此,單位認為與我訂立合同時受到欺詐,所訂合同無效。請問,我與單位之間的合同真的無效嗎?(林敏)
答: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無效規定了兩種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錄用你之前沒有要求體檢,而是在與你簽訂合同之後才要求你體檢。可見,單位與你在訂立合同時並未對健康狀況有特殊要求,雙方意思表示應是真實的,不存在你對該單位的欺詐行為。
另外,我國《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單位無權作出確認。所以,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如果其他要件符合法律規定,應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