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姑媽吳某今年六十多歲,她所在的單位幾年前因為經營不善早已經倒閉,現在我姑媽的生活主要是靠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姑媽有兩個兒子,工作都很穩定。但是,他們卻一直不對我姑媽盡贍養義務,不給錢,也從來沒去看望過老人。
前段時間,我姑媽因為生病住院,花去很大一筆醫療費,因此,向親戚朋友借了不少錢,生活陷入了困境。我姑媽就想和兒子打官司,通過法律的途徑討要贍養費。
聽説有些案件可以先予執行,請問,我姑媽可以要求法院先予執行嗎?(吳莉)
答:你姑媽可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先予執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追索勞動報酬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你姑媽吳某的官司關係到她能否正常生活,可以向法院申請先於執行。(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