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水平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縮小與全國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差距
以普調為重點,並保持普調政策的連續性,即按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調整,以利於建立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
重點照顧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員,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和原工商業者,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等
日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共同下發了《關於2005年、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河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
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05年調整範圍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原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下同),從2005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2006年調整範圍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標準和辦法
符合2005年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增加2元基本養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符合2006年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基本養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
符合2006年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按第(一)款調整後,從2006年7月1日起,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1983年9月9日職稱改革前被評為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1985年職稱改革後被評為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被評定為高級技師的工人並在退休前被企業聘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上述兩項條件均符合的人員,只享受其中一項。
符合2006年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在按以上條款調整後符合以下條件的,從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標準調整:1、繳費年限不滿20年,月基本養老金仍低於50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額以達到500元為最高限額;2、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65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額以達到650元為最高限額;3、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40年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7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額以達到750元為最高限額。4、繳費年限滿40年以上,月基本養老金低於8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額以達到850元為最高限額。
企業退休的軍轉幹部和原工商業者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1998年9月底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後,已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上規定調整增加額達不到170元標準的,按170元調整。
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市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
在這次調整中,河北省重點把握了三條基本原則:一是調整水平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縮小與全國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差距;二是以普調為重點,並保持普調政策的連續性,即按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調整,以利於建立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三是加大向相關群體的傾斜力度。重點照顧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員,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和原工商業者,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等,盡可能解決或緩解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
據了解,河北省這次較大幅度地增加基本養老金,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前所未有的,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廣大離退休人員的關懷,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並抓緊組織實施。要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記者 碩強 通訊員 靳彥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