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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教育部聯合頒布辦法鼓勵畢業生西部就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5日   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中央有關精神,日前聯合頒布《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艱苦地區的艱苦行業就業,服務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今天在教育部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項政策的出臺,在完善高校資助體系、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等方面有積極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據介紹,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就業協議。高校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3年代償資助完畢。每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産、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記者 楊明方)

教育部:大學生基層服務三年免還助學貸款

資助對象為部屬高校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畢業生

貸款本息由中央財政代償,資助人數不超當年學校畢業生貸款人數的5%

    今後,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指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艱苦地區的艱苦行業)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財政部和教育部為此聯合頒布了《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代償辦法》)。這是記者從14日在教育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介紹説,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採取逐年代償資助的辦法,畢業後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本息的40%,3年代償資助完畢。每人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為限。每所學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産、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

    高校畢業生如何申請代償資助政策?

    崔邦焱説,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高校根據上述材料,審查申請資格,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給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如果享受代償政策的畢業生,服務年限未滿3年,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該怎麼辦?

    按照代償資助的管理辦法規定,將由畢業生本人負責償還全部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當然,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除外。

    對於違約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負責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而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據崔邦焱介紹,《代償辦法》中明確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目前,遼寧、山東等省份已經出臺政策落實了這一規定。

    新聞鏈結

    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

    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地處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地方相關政策

    遼寧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規定:到遼寧省貧困縣所屬鄉鎮、村工作,且服務期滿兩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其在校期間審領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本金由省財政和服務地所在市、縣財政按4:4:2的比例代為償還。

    山東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規定: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山東省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財政代為償還。代償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負擔。(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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