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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9日   來源:青海日報

    為鼓勵企業更多吸納就業職工,青海省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加工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時間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這部分人員享受社會保險的權益,盡可能穩定就業。稅收優惠方式實行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依次減免,既堅持了扶持和鼓勵的原則,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業每招一個人都能享受到減免稅收政策,同時方便操作,防止稅收徵管出現漏洞。

    問: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以及各類加工型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以及各類加工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扣減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結轉下年使用。

    問: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利稅。①利用原國有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②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産權主體多元化;③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④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記者 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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