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前夫協議離婚後,兒子隨前夫生活。由於我下崗了,經濟條件不好,離婚時,前夫也沒有要求我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離婚不久後,我想探望兒子,讓前夫把孩子送到我家住兩天,前夫卻以我未負擔兒子的撫養費為由表示反對,並阻止我去看望孩子。請問,不負擔子女撫養費,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探望權嗎?(肖梅)
答:探望權的取得和喪失並不以是否負擔子女撫養費為前提條件,而是要看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否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作為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特定權利,探望權的中止只有一個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且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人民法院。
你作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兒子的一方,依法有權探望兒子,你的探望行為並不會産生“不利於兒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未負擔兒子的撫養費是基於你和前夫的協議,他無權單方中止你的探望權。即使你對兒子的探望的確“不利於兒子的身心健康”,他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作出審查和判決。而不能自己採取阻止你探望兒子的行為。(馮軍強 張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