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982年,我收養了一個4歲的男孩,一直撫養他讀完了大學,為了供他上大學,花光了我的積蓄。幾年前,我下崗了。在孩子工作後,他每個月都給我500元錢生活費。但是,在2004年,孩子在結婚後,和我的關係惡化,漸漸地減少了給我的生活費。今年初,我們解除了贍養關係。現在,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請問,我能否要求養子對我盡贍養義務?(孫惠)
答:你可以要求養子贍養你。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