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低收入家庭特別是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居住問題,始終受人們關注。近日,浙江省政府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在2006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市)全面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2007年底前,實現廉租住房保障“應保盡保”。
讓低收入住房困難戶也享受廉租房
《意見》提出,在2007年底前實現廉租住房保障“應保盡保”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讓城鎮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也享受廉租住房。
同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實施方式。對孤寡老人、軍烈屬以及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低保家庭,以實物配租為主;對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鎮低保家庭,原則上以租金補貼為主;對城鎮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積之內的部分,實行租金核減。
按照有關規定,各地政府每年要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規定提取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租售並舉
《意見》指出,各地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不得建造大戶型、超大戶型經濟適用住房。禁止以集資、合作建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
同時,經濟適用住房要逐步實行租售並舉,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但經濟困難、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公積金貨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
《意見》要求,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貸款期限最長可延長到30年,並適當提高貸款最高限額。還要開展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家庭提供貼息貸款的試點工作。
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實行低門檻進入,先按5%的繳存比例實施,再逐步提高。
建農民工宿舍可享優惠政策
關於引進人才的居住問題,《意見》規定,要開展專項過渡性租賃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建築戶型以中小戶型為主,以成本租金租賃。
為解決農民工的居住問題,用工單位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在自有土地上建設農民工宿舍,出租給農民工居住,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