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專電(記者 張淼淼)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出“關於2006年調整北京市企業退休、退職、退養等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分別上調57元、49元和44元。
通知規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佔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620元,上調57元。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537元,上調49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487元,上調44元。
通知稱,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包括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以及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單位,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