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獲悉,為了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管理項目正常管理服務活動的開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物業管理環境,天津今後將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對新建商品房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落實的監管:凡天津市範圍內不按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商品房銷售許可。
據了解,《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為了加大對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規劃、設計、建設、移交等環節的管理,認真維護業主切身利益,去年9月份天津市出臺了《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進一步重申了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按照開發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中明確規定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築平方米),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等要求。
該《辦法》的實施,為物業管理項目實現長效管理奠定了基礎。但是在落實過程中,有的新建商品房項目由於設計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規劃詳圖的經濟指標中未按《辦法》要求預留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這樣不僅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而且給後期的物業管理帶來了難度。為切實維護社區穩定和業主長遠利益,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決定:今後,凡不按照《辦法》的具體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必須重新變更規劃設計,否則不予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記者 翟媛 王嘉軍 通訊員 吳梅 劉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