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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佈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1日   來源:人民日報-華南新聞

    日前,海南省交警總隊公佈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適用於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案件的處理。

    與往年一樣,事故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誤工費等11項人身損害賠償,各項費用計算方法也與去年基本一樣。但是,計算費用時的5項基本數據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同時,各項費用的計算也結合實際,規定得更為詳細。

    按照新的標準,5項數據根據統計部門每年提供的數字,做一次調整。5項基本數據變更為: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24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3004元/年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5928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1969.09元/年

    職工平均工資         14417元/年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再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與往年一樣,參照海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25元/天。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其中住宿費可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100元/天的標準計算。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10%遞增,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傷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喪葬費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文剛 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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