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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8日   來源: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民和、確保民安,切實做好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吉林省政府同意,吉林省將在現有全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範圍和補助標準基礎上調整有關政策,進一步擴面並提高補助標準。

    調整原則

    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現階段維持農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對2005年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83元的農村特困群眾,原則上全部納入保障範圍,並從2006年起,將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年最低補助標準提高到240元。各地具體擴面人數和實際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並報省備案。

    資金安排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擴面提標所需資金,各地要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按每人每年最低不少於50元的標準足額落實到位。省級財政將進一步加大補助力度,並對管理規範、財力困難且保障任務較重的縣(市)給予重點傾斜。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此次擴面提標基礎數據的核查和測算工作,同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擴面提標所需資金。對地方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的,省裏將不安排或相應扣除省級補助資金。在地方配套資金到位、達到規定最低補助標準並確保發放的前提下,仍有資金結余的市(州)、縣(市),經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可將結余資金調劑用於本級農村大病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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