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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高收入者延期納稅申報須報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的納稅人因故需要延期納稅申報的,必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獲得核準後方可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按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此外,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據介紹,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地點確定後,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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