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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沒有按時辦理納稅申報要負法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江國成、周芙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同樣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偷稅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申報試行辦法還明確了扣繳義務人的相關責任。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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