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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我該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3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去年,我將自己購買並使用了兩年的一輛貨車賣給了朋友韓某,為了免交過戶費,我和韓某私下達成協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但不辦理汽車過戶手續。

    2006年9月,韓某在用該車拉貨的途中,因超速行駛,不慎將一個行人撞成重傷。於是,發生了令我意想不到的事。韓某因為無力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躲了起來,受害人在找不到韓某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把車已經賣給了韓某,而且肇事者也不是我,我應該和韓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嗎?(李武海)

    答: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國家並不禁止流通的商品,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協商一致,買方給付貨幣賣方交付商品,買賣關係即可成立。但一些特定物的買賣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特定的手續。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特定手續的特定物中,就有一項為機動車輛的買賣。我國的法律規定,舊機動車輛的買賣,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並應到車輛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你和韓某之間的汽車買賣行為,因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所以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之一就是你才是該肇事車輛的真正車主,而買得車輛的韓某反而不是該車輛的所有人,真正的車主就應承擔車輛肇事的法律責任。

    韓某駕車肇事,車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你作為該車的真正車主就應負韓某所駕汽車肇事的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説,當韓某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你索賠。(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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