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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3日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及貴州省政府嚴格土地管理的有關精神,完善徵地補償制度,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經貴州省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於今年10月24日發出了《關於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全省施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是一種徵地補償資金管理制度:徵(用)地申請單位或個人在將用地申請及附件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之前,將依法計列的徵地補償款足額預先存入徵地補償款專戶,待用地獲得批准後,及時足額兌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徵地補償款的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徵地補償費,不含城市房屋拆遷費。

    關於徵地補償款的預存,該制度規定,國家和省重點以外建設項目的徵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徵地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徵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其中,受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委託實施統一徵地的,徵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受委託實施統一徵地的市(州、地)或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的徵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申報用地的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開發區批次建設用地的徵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派駐開發區的國土資源分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預存專戶金融(銀行)部門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指定。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下級撥付專戶要與上級預存專戶的金融(銀行)部門統一。國家和省重點以外建設項目的專戶與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的專戶相統一。不同建設項目、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的貨幣補償資金不得混用。徵(用)地申請單位或個人按照不少於擬定徵地方案確定的金額預存徵地補償款。

    制度規定,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直補農戶”的原則,對徵地補償款實行統一封閉管理。根據用途,將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分為貨幣補償和多途徑補償安置兩大部分,進行專項使用、專項管理、專項審計。徵地申請獲批後,國家和省重點以外的建設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撥付資金。實施統一徵地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預存專戶經市(州、地)專戶撥付到縣(市、區、特區)專戶中。城市(鎮)批次建設項目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預存專戶中撥付到下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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