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方案》規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除了要付清所拖欠工資外,還要向農民工加付所拖欠工資50%至100%的賠償金。
長春市政府要求,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嚴格執行國家機關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安排農民工延長工時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實發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或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的單位,有關部門會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向社會公佈,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長春市政府還將於2007年年底前對歷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認真摸底排查,有步驟地開展清理歷年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治理工作。
同時,在建築領域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基礎上,長春市在採掘業、服務業、加工業等農民工集中的領域也將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發生過嚴重拖欠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等用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將合同約定工程款的4%~5%作為代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專門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