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湖南省司法廳與省物價局聯合製定的《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于18日正式簽發。新《標準》將於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新《辦法》變化最大的地方就是明確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按照政府指導價收費:律師提供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各類案件等。除此之外,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湖南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制定。各市州物價局、司法局可根據當地實際,在不高於省定標準的前提下,確定當地具體標準。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
4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新《辦法》首次明確了風險代理的相關規定。
風險代理是指律師事務所受理律師業務時,委託人事先不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在合同中約定律師服務費與服務結果挂鉤,承擔可能難以足額收取服務費用的風險,先期委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
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採用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不得同時採用其他收費方式。
4類案件不得實施風險代理: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