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2月28日專電(記者 蘇傑)福州市有關部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規定3類外來務工人員可在福州落戶。
這3類人員是:
一、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福州市市區及福州所轄閩侯、長樂等8縣(市)城鎮連續居住並辦理“暫住證”滿5年,年齡40周歲以下,無違法犯罪記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與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實際在企事業單位工作滿3年,且已辦理社保手續;
二、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福州市市區及所轄閩侯、長樂等8縣(市)城鎮已辦理“暫住證”,並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或獲得福州市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福州市市區及所轄閩侯、長樂等8縣(市)城鎮連續居住並辦理“暫住證”滿5年,年齡45周歲以下,無違法犯罪記錄,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高級技工、技師資格。
通知還明確了“合法固定住所”的範圍,包括:擁有《産權證》的自有住房;具有契稅完稅證明的已購自有商品房;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單位分配租住的公房;設有集體戶的就業單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通知説,上述3類人員如果本人要求將戶口遷入的,公安機關准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