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南京國土部門公佈了《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解除土地收購合同。
《辦法》規定,全市土地統一儲備、管理,國資、交通、城建、地鐵等單位專項儲備項目,納入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儲備土地分為三種:依法無償收回、補償後收回、收購,原則上凈地交付。
土地儲備、管理牽涉到市民、農民和相關單位的切身利益。在《辦法》規定的7項“法律責任”中,約束國土部門的多達5項,比如,因管理人員過錯造成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追究責任人責任;嚴禁截留、擠佔、挪用儲備資金……為保護被徵地的“相對人”利益,規定如不按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土地收購合同。 (顧巍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