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鄭州市出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如果市民春節不按規定燃放鞭炮將受罰。
按照該規定,今年春節燃放鞭炮的時間為: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一,市民可隨時燃放;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市民只能在每日的7時至24時燃放。
該規定明確了禁放地點: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醫院、敬老院、療養院、中小學校、幼兒園,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地區,輸變電設施周圍等地方,嚴禁燃放鞭炮。
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羅永生説,市民如果在規定場所以外燃放鞭炮,將被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超過規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將被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此外,對燃放鞭炮超品種、超規格的,警方將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市民攜帶鞭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最高罰款1000元;在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鞭炮的,當事人要受到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月1日起,鄭州警方將在全市嚴查非法生産、銷售、運輸、燃放鞭炮的行為。(記者 李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