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沒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5月底的一天,公司經理突然口頭通知我,因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所以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因為我沒有犯什麼錯誤,公司不能單方解除與我的勞動關係,建議我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單位討公道。請問,單位單方解除與我的勞動關係,合法嗎?(小楊)
答: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出現《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隨時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所在的公司單方口頭提出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原因是該公司資金週轉困難,不屬於《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個條件之一,因此,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行為。(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