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某公司的職工,工資一直由某銀行代發。前不久,兩名同事代我到銀行領工資,但後來我發現工資中有一張一百元的假鈔。我找銀行協商,銀行工作人員稱“錢出了大門概不負責”。請問,這件事銀行是否有責任?(張建國)
答:用人單位與銀行協商,由銀行代發工資,銀行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建立起金融服務合同關係。職工到該銀行領取工資實質上是一種沒有選擇的金融消費服務關係,這種金融服務對銀行而言是一種産品,其産品應該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因此,銀行無權以“錢出了大門概不負責”為由,免除自己向消費者支付真實貨幣的法定義務。如果查明假鈔確係銀行支付的,銀行就應當承擔更換假鈔、支付消費者因交涉此事而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同時,該銀行還應根據與用人單位的金融服務合同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王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