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下午,湖南省交警總隊、湖南省農機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涉及兩部門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變型拖拉機”管理有關問題,進一步進行明確。
湖南原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為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變型拖拉機”(介於低速汽車與拖拉機之間的農用載貨車輛的通稱)發放牌證。但近期,考慮到省內部分生産廠家需要一定的時間處理庫存産品和進行産品轉型,省政府決定,對上述車輛的發放牌證時間延長至2007年9月30日,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對持有“變型拖拉機”合格證的,繼續由農機部門按規定發放牌證;持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合格證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發放牌證。2007年9月30日以後,停止對“變型拖拉機”和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發放牌證。
湖南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今年9月30日以後,對仍繼續生産和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車型的企業和銷售商,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9月30日後,農機部門不再受理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道路交通交通事故,均由公安交警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