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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35項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新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8日   來源:黑龍江日報

    記者從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了《黑龍江省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尤其是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的35項政策進行了細化和説明。據悉,在以後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多元化的就業形式下,職工群眾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時,將越來越人性化,越來越便利。

    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

    意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續繳費至滿15年止。其中,企業職工可以由本人到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體勞動者身份延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續繳費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照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當期的計發辦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實際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的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人員,原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原始檔案材料,由其本人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延續繳費手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後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原一次性支付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實際領取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額退還。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後按當期有關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延續繳費年限滿15年之時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按國家規定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標準為其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的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補發。

    未參保人員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

    黑龍江省現有萬餘名有國家承認連續工齡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未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職工,這部分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較為模糊。意見實施後,他們可通過補繳的方式參保。

    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返城後從事靈活就業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以及與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解除關係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以上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以延續補繳到滿15年。

    保留個人繳費額最高部分

    意見規定,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形成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應當從最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開始,與之後建立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合併。其中個人賬戶合併時以最早建立的個人賬戶為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復時期個人賬戶只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重復時期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數額最高的部分,其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作為補充間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剩餘的,剩餘部分一次性返還給參保人員本人。重復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中的單位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合併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廢止。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轉移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在黑龍江省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到外省市企業(單位)重新就業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靈活就業,應當與外省市新就業地協商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者應當及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同意在當地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者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在黑龍江省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黑龍江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支持),申請不再參加新就業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繼續按黑龍江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如果外省市新就業地不同意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要求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原在黑龍江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當保留,參保者應當繼續按照黑龍江省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外省市就業結束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轉回黑龍江省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直接由黑龍江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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