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8月30日專電(記者 趙超)記者從河北省建設廳獲悉,《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將於9月15日起施行,其中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作出了新的規定。
《辦法》指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計算月繳存額的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市、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按其所在市、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辦法》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