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藏頻道拉薩9月19日電(記者德吉 邊巴次仁)近期修訂並頒布實施的《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首次明文規定,修建新的建築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原始風貌。
根據條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鑽探等作業的,應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須經核定公佈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
條例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罰辦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藏是中國文物最豐富的省份之一,擁有各類不可移動文物2000余處。1990年,西藏首次制定並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1996年對這一法規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是第二次修訂。
中國重視西藏的文物保護工作,2002年啟動的西藏三大(布達拉宮、羅布林卡和薩迦寺)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總投資達3.3億元,全部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