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自去年以來一直在我家附近的一家美容廳做美容。由於離家較近,因此今年五月我又預交了一年的美容費。可就在一個星期前,美容店的老闆劉某通知我説因他和房東的租賃合同到期,他們已搬遷至離我家10余公里處的地方。如果到他們的新址做美容,我將浪費大量時間。我找劉某要求退費,他卻以交費是我自願為由不予退還。請問:我能否要求劉某退還交納的美容費?(王莉)
答:你可以要求劉某退還你所交的美容費。你向劉某交納2007年全年的美容費,劉某接受並無異議,你們之間便形成口頭的美容服務合同,你便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和約定的地點接受劉某的美容廳提供的美容服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法第一百一十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只有劉某和你協商一致,你們才可以變更合同。未經你同意,劉某擅自將美容廳搬遷至離你家10余公里處屬於對合同履行地點的變更,已經構成了違約。
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劉某應當退還已收取的美容費,如果他拒不退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程永傑 胡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