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劉某欠我貨款2萬元,我多次催要他都沒有償還,為此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我提供的劉某的地址向其送達起訴狀等有關手續,結果因劉某搬家無法直接送達。法院讓我提供劉某的新地址,可我經多方努力也找不到他的新地址。法院辦案人員便勸我撤訴,還説如果我不撤訴,他們將裁定駁回我的起訴。
請問,法院能否駁回我的起訴?(小方)
答:法院不能裁定駁回你的起訴。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雖因無法直接向劉某送達有關訴訟文書,法院也不能簡單地駁回你的起訴,而應該通過報紙或其他方式向劉某公告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即使劉某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據你提供的證據作出一審判決的。(程永傑 杜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