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元,合同期滿時間是2007年9月30日。合同期滿後,該公司一直沒有和我續簽合同,也沒有通知我不再讓我上班。在此情況下,我又在該公司工作至今。但這兩個月發工資後我發現,我的工資減少為1000元,一問才知道,該公司以合同期滿應按臨時工待遇處理為由,在我們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每月只給我1000元錢。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張華)
答:該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應當享有原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即月工資1500元。根據2001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既沒有和你續簽合同,但也沒有明確表示不準許你到工廠上班,那麼只能視為該公司同意以原條件繼續與你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給你臨時工的待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該公司補償你這段時期的損失。(金耀)